為實施福州市馬尾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組織社會穩定性風險評估、土地現狀調查,現就福州開發區長安片區防洪排澇工程項目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的地塊位置、用途、目的
福州開發區長安片區防洪排澇工程項目,位于亭江鎮英嶼村。規劃用途為排水用地。
征收目的:本次擬征收集體土地為政府組織實施的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擬征收土地權屬、地類、面積
擬征收亭江鎮英嶼村集體土地0.1342公頃。其中:旱地0.0393公頃,其他草地0.0949公頃。
經亭江鎮人民政府開展征收土地現狀調查核實,擬征收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為各村集體經濟組織,未承包到戶。
三、補償標準
根據《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23〕53號)以及《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榕馬政〔2023〕167號)的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乘以地類調整系數計算,英嶼村涉及該項目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75萬元/公頃。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補償標準按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馬尾區征地地面物補償指導標準(試行)》(榕馬政〔2018〕9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等補償標準按房屋拆遷補償有關標準執行。房屋拆遷由馬尾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實施。
四、安置途徑
1.涉及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貨幣補償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由馬尾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另行發布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2.根據《福建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77號)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保障范圍,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籌資標準,統一養老保障待遇,由當地鎮、社保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
3.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榕政綜〔2009〕100號)等規定執行。
五、異議反饋
擬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村民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召開會議,充分征求各權利人意見,并討論研究決定。擬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見,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提出異議或提起聽證申請。
六、補償登記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擬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辦理補償登記。
特此公告
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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